随着住房向商品化发展,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自有物管以来其林林总总的问题不少,物管公司和业主于是都说——物业管理这本经不好念。今年9月1日,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昭示着物业管理这一行业将逐步规范。
●房开商直接指派 “物管”难遂人原
“《条例》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以及为解决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福柳新都的秦先生说出了不少业主的心声。
被采访的一些业主认为,以往我市不少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是房开商直接指派的,物管的人多为原房开的人员,他们只从房开和自身的利益出发。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自己的房地产项目完成以后,为了后续经营或者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成立物业了公司,这个公司在开始的时候只代表开发商,或者说只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物业管理方很难说是一个服务机构,它基本是开发商的一个附属机构。
所以,作为一个业主,都期望着有个能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节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条例》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运作平台
按《条例》规定,每个小区都应成立相应的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有“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并负责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市起步较晚。这就使得相应的“业主委员会”也迟迟没有如期出现。物业公司和业主产生纠纷的原因往往就是业主无法对自己的物业管理者真正地自由地行使选择权,业主对于自己的产权,谁来管、怎么管、应该管到什么程度、投入多大的成本等问题,既不清楚,也做不了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经常产生矛盾也就不足为奇了。《条例》的出台,为业主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运作平台。
●一连串需要回答的问题
但也有部分业主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业主一旦真正选择出自己的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怎么进入角色行使权利?去哪里弄费用来办公?该不会让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又交业委会费?请读者关注下一篇文章——《物业管理条例》系列报道·物管公司篇。
柳州日报 刘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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