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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与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从电力部门自身来讲责无旁贷,但由于电网输电变电设施点多、线长、面广,遍布城乡,且呈开放性分布,极易遭受盗窃和外力破坏。加之电力企业改为公司制后,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企业人员有限,大量的人力及精力都投入到确保安全供电上,难以做到昼夜盯守电力设施。因此,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继续开展今年我市实施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及窃电犯罪专项行动”,建立打击和防范涉电犯罪新机制。今年10月8日,鹅山派出所打掉一个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一举破获了在西鹅乡连续发生的11起农网改造电线被盗案件,这是我市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首轮战果,值得总结经验。电力企业在依靠各级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机制,通过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警企合作的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的有效警务机制,深入研究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对策,提高打击防范涉电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涉电犯罪团伙,依法清理一些从事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
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在黄金时间、显要位置播放、刊登公益广告,搞好电力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人口密集地区特别是乡镇、农村,通过举办各类电力设施保护知识讲座,印发张贴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与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典型案件适时召开公判大会,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三、电力企业还要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专业护线队伍的管理,落实岗位负责制,做好群众护线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到护电工作中。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技术防范能力,建立高效可靠的信息传递渠道,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制度,将发生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尽快破获相关案件,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电网运行保护环境。(苏守京)
(柳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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