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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据了解,这是在以前规定基础上进行的修订稿。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规定对于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包括,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外国投资者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
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规定还要求,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卢晓平)
摘自: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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