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48岁的义某是融安县人,捕前系该县粮食储备库职工。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间,义某了解到融安县粮食局要处理一批退耕还林粮,遂主动找到该局局长赖某及该局党组书记陶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卖粮的相关事宜。义某称可以联系老板来买粮,经多次协商,融安县粮食局决定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出售退耕还林粮,并同意由义某负责联系购粮老板买粮。之后,义某将2900吨退耕还林粮以每公斤1.54元的价格出售给广东省化州市老板陈蓬勃。义某为感谢赖某、陶某关照自己做成这笔生意,于2004年5月12日将35000元钱送给陶某、赖某。 一审法院认为,义某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义某因有行贿嫌疑被侦查机关通知到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时,即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35000元给陶某、赖某的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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