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3日有了新规定,收费标准属广西最低。出台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的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属公益性收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规定:三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二级价格;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执行一级价格;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一级以下价格。
而我市的社区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一级价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一级以下价格执行。如工人医院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能执行一级医院的价格;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则执行一级以下价格。
可以另外加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特殊医疗仪器等价格,采取按中标价(购进价)顺加作价管理方法。中标价(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可顺加8%;1001元至5000元的可顺加5%,5001元以上的可顺加3%。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的收费可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的方式。对采用按病种收费的,其价格不得超过按单个医疗项目收费规定的价格总额。对于一些个性化的特殊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收费。
来源:市外宣办
责编:柳州外宣办 |